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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但全面的马来西亚投资环境指南一篇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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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但全面的马来西亚投资环境指南一篇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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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中发现一份老旧但是全面的马来西亚投资环境指南献给各位,其实这个算是基本上涵盖了马来西亚政府尤其是马来人执政高层的对外引资政策,那就是保证本地土著权利前提下,不反对伊斯兰文化大背景之下的尽量引资,但是对华人印度人群体有一定的关注,大概就是这种情况,下面是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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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政府欢迎外商投资于制造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目前该国正积极吸引外资投资于多媒体和信息技术领域,以促进当地“多媒体超级走廊”项目的建设。然而,当地的服务业、农业和建筑业并不积极吸引外资,石油和天然气工业仍然限制外资进入。 

一、管理制度

(一)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1)进口关税

关税是马来西亚实施进口管理的主要手段。进口关税主要为从价税,只有一些特殊产品采用从量税。目前,马来西亚对大部分原材料、零部件和机机械设备取消了进口税,而对汽车等进口的奢侈品和涉及国内保护行业的产品适用高税率。在免除缴纳进口关税方面,根据马来西亚《海关法》的授权,财政部长有权免除个别特殊组织或特定产品缴纳进口关税。

根据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马来西亚自2005年1月1日起,将东盟成员国各类型整装车的进口关税降至20%,拆散配件组装车和配件的进口关税减至零,将其他非东盟国家各类型整装车的拆散配件组装车及配件的进口关税分别降至50%和10%。

(2)出口关税

马来西亚主要对野生动物、木材、石油和棕榈油等产品征收5%~30%之间的出口税,对石油统一征收20%的出口税。

2、进口管理制度

马来西亚将进口产品划分为四类,包括:禁止进口产品;实行进口许可的产品,如家禽、牛肉、大米、食糖和彩色复印机等;为保护国内产业而实行临时进口限制的产品,如牛奶、咖啡、部分电线电缆以及部分钢铁产品等;自由进口产品。

根据马来西亚200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营养标签及标识规定》,进口食物要进行营养标识,包括标明维他命、矿物质、胆固醇、食物纤维及脂肪酸的含量,但是在对营养说明时,禁止采用医疗用语。该规定涉及到的产品包括:本地生产和进口的精制谷物食品;各种类型的面包;各类甜食面点;各种奶类及奶粉制品以及各种类型的软饮料包括植物性饮料、豆奶和大豆饮料等50多种普通消费食品。

3、出口管理制度

马来西亚对出口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出口产品划分为三类:即禁止出口产品、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产品和自由出口产品。禁止出口的产品包括军火、珊瑚、海龟蛋和藤条等;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产品主要包括动物及动物产品、大米、食糖、橡胶、纺织品和钢铁等。

出口橡胶需得到政府部门的特别许可,橡胶木的出口受出口配额的限制。由于国内家具业面临原料短缺,为增加木质产品的附加值,2005年6月,马来西亚政府决定全面禁止出口橡胶木。2005年,已获得当年出口配额外负担的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其配额,但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配额。

(二)投资管理制度

马来西亚正在逐步放宽外资投资政策,开始允许外资在部分领域设立全资控股公司。马来西亚对外资投资后的撤资时间没有限制。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外资银行一年内可以新设立4家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鼓励政策

马来西亚鼓励投资的优惠措施包括减免公司所得税和投资税,减免进口税及销售税。为鼓励外商投资高新科技研发,马来西亚政府在吉隆坡专门划出区域设立“多媒体超级走廊”,积极引进外资从事电子、信息和通讯科技开发,产品研制及技术服务等。对走廊内的企业,除给予减免所得税和投资税赋等优惠措施外,还在电信收费、研发经费申请、上市及海外募集资本方面给予相应扶持。为鼓励本国和外国公司投资制造业,马来西亚政府为投资制造业的公司给予新兴工业地位,提供抵减投资税负及抵减再投资税负等奖励。

2、外商投资限制规定

目前,马来西亚对外国人获得财产的条件较为严格。根据2004年8月马来西亚外资委员会发布的《外商投资指导方针》,外国人要获得总价值超过1000万(包括1000万)马币以上的财产,或者购买一整幢建筑,或者从事任何财产开发项目都必须在当地注册企业,并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净资产、雇员、股份和不动产开发等),如果外商获得工业财产是为了满足制造的需要,则获得该财产可以不满足有关净资产的要求。对于“多媒体超级走廊”内的企业,如果是为了本企业的运作而在该区域内收购任何财产,无需获得外资委员会的批准。

(三)主要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1、主要贸易管理部门

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主要负责对贸易规则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配额管理,并负责一般产品、机动车辆的进出口许可证发放事务。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下属的贸易事务局专门负责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马来西亚海关负责监管产品进出口、关税征收等事务,并提供有关进出口许可证和关税的信息。马来西亚对外贸易发展局负责促进和推动马来西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对外出口,为马来西亚产品出口提供相关服务。

此外,各行业产品的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主要由有关行业的管理部门负责,如农业部负责植物及植物产品,原子能许可局负责放射性物质及产生辐射的仪器,兽医服务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等。

2、主要投资管理部门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是马来西亚对外投资的主要管理机构,马来西亚重大的海外投资工业项目需得到国家银行的批准。其下属的工业发展管理局全面负责制造业的吸引外资工作。外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批外资的持股比例,并负责除家具外的制造业外资申请业务。

二、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2005年马来西亚的简单平均关税税率为8.1%。

1、关税高峰

马来西亚在一些领域仍然存在高关税,关税超过15%的税目约占总税目的1/4,关税超过20%的税目约占总税目的16.9%,关税高峰和高关税主要集中在汽车、纺织品、衣服和皮革制品、食物和饮料等产品。

2、关税升级

马来西亚在关税的制定上存在关税升级现象。如马来西亚对可可实行零关税,对可可制品征收15%的关税,对棉花不征收关税,棉纺纱征收10%的关税,棉制的针织品和服装征收20%的关税等。

3、关税配额

马来西亚有19种(涉及73项税目)的进口产品受到关税配额的管理,这些产品包括猪、家禽、乳制品、蛋品、卷心菜、可可豆、糖以及烟草等。超过配额量的进口将被征收较高的从价或从量税,最高从价税达160%。

(二)进口限制

在马来西亚进口商品海关总税目中,约有27%的税目下的产品受到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主要涉及动物与植物产品、木材、机械、车辆及相关运输设备等。进口重型建筑机械必须得到马来西亚贸工部的许可,而且,进口许可的授予通常以该产品未在马来西亚生产为条件,这对中国同类商品进入马来西亚市场造成了一定阻碍,中方表示关注。

(三)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的国内税费

2005年,马来西亚降低了各类型整装车和拆散配件组装车及配件的进口关税,同时将国产及进口车辆的消费税提高至90%~250%。在实际操作中,马来西亚政府向国内主要的两家汽车制造商Proton和Perodua退还其所缴纳消费税的50%,并向其他一些国内制造商不同程度地退还缴纳的消费税。

马来西亚向国内汽车制造商退还消费税的做法事实上造成对进口车辆的不公平待遇,违反了WTO国民待遇原则,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马来西亚禁止进口含有冰片、附子成分的中成药,限制在药品的包装和广告中提及如抗癌、避孕、壮阳补肾、治疗糖尿病、风湿等功效。此外,中医药产品要进入马市场首先需委托当地注册公司向马来西亚卫生部药监局提出申请,并向其公开配方,得到“MAL”许可证后方可进口及销售。马来西亚药品注册程序比较复杂,耗时较长,增加了中国中医药产品出口马来西亚的成本和风险,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马来西亚规定,进口禽畜产品需向马来西亚农业部下属的兽医局或马来西亚国家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获得进口准证后才能办理其他进口手续。此外,进口马来西亚的肉类及其加工产品、家禽、蛋品等都必须通过Halal认证,该认证由马来西亚兽医局和伊斯兰发展局在现场检查后联合做出。企业反映,Halal认证过程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导致认证现场混乱,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六)政府采购

马来西亚不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马来西亚要求政府采购要有助于国内公共政策的实施,如鼓励马来西亚人参与贸易,向当地工业转移先进技术,减少外汇的流出,为当地企业创造服务领域的机会以及提高马来西亚的出口能力等。因而,在政府采购领域外国公司不能与当地公司享有相同的竞争机会,并且,多数情况下外国公司与当地公司成为合作伙伴后才能参与招标。中方对此表示关注,希望马来西亚为政府采购创造一个公平的贸易环境。

(七)服务贸易壁垒

1、金融和电信服务

马来西亚允许外资入股本地保险公司及银行,但有股权比例限制。银行业的外资股权不得超过30%;保险业外资股权不得超过51%。在电信服务领域,外资在电讯公司所占股权不得超过49%,增加外资股权必须事先得到马来西亚能源、电讯及邮政部的批准。

2、渔业

马来西亚对外国渔船实行捕捞许可证管理,且限制较多。外国渔船在马来西亚渔业水域内作业需缴纳一定的许可证费。外国渔船在领取马来西亚颁发的许可证时,渔业局长可在许可证上附加限制条件,如要求雇佣马来西亚人以及向马来西亚转让合适的渔业技术,接受马来西亚派出的观察员,并向马来西亚政府提供派出观察员所需的费用等。

3、法律服务

马来西亚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伙开展业务,并且投资股份不得超过30%。外国律师不能从事马来西亚法律工作,不得加入当地律师事务所或使用其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开展业务。外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限于与其母国法和国际法相关的事宜。

4、建筑

马来西亚规定,外国建筑公司不能成为马来西亚建筑公司的注册合伙人。外国建筑公司只能作为特定项目的合营方在马来西亚从事建筑服务,并需要得到马来西亚建筑师局的批准。外国建筑师在马来西亚不能获得执业资格,仅可以成为马来西亚公司的管理人,股东或雇员。

5、工程

马来西亚有关外商从事工程服务的法律规定较为严格。在一些特定的项目中,马来西亚工程师局才会批准外国工程师获得执业资格,但必须得到承揽该项目的马来西亚公司的担保,该执业资格仅在该特定项目期间有效。另外,外国工程公司可以和马来西亚公司合作,但须由马来西亚工程公司负责设计并向国内主管部门提交计划。

6、劳务

马来西亚政府限制企业雇佣海外侨民的数量,同时,政府对企业招收雇员的程序进行监督,以保证企业员工种族结构的平衡。马来西亚未对中国开放普通劳务市场,并且严格限制中国派驻马来西亚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技术劳务人员的人数,中国人员较难获得工作许可证。这不利于中国开拓马来西亚劳务市场,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三、投资壁垒

目前,马来西亚对新投资于制造业的外资股权比例不再做限制,但在广播、水和能源供给、银行以及医疗健康等领域对外资股权仍有不得超过30%的限制。通常,要在马来西亚从事贸易活动的外国企业必须与当地企业合作或注册分公司。

马来西亚规定,企业要取得制造业的经营许可,需向马来西亚工业发展管理局提交申请,但审查标准较为抽象,如申请是否符合马来西亚工业发展总体计划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马来西亚的经济战略和社会政策。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管理局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结果导致当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对相同项目同时提交申请时,当地企业比较容易获得批准。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四、对外资的开放程度

马来西亚政府欢迎外商投资于制造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目前该国正积极吸引外资投资于多媒体和信息技术领域,以促进当地“多媒体超级走廊”项目的建设。然而,当地的服务业、农业和建筑业并不积极吸引外资,石油和天然气工业仍然限制外资进入。

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企业,要想取得制造业的经营许可,就需向马来西亚工业发展管理局(MalaysianIndustrial Development Authority-MIDA)提交申请,由该管理局来审核申请是否符合马来西亚“第二个工业发展总体计划”(theSecond Industrial Master Plan)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马来西亚的经济战略和社会政策。

在其它行业的投资申请或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申请则由其它一些相关的机构来审批。比如说,设立再保险公司就需要得到Nagara银行(马来西亚中央银行)的批准。

1986年的促进投资法和1975年的工业协作法对外国投资作出了规定。当涉及到兼并、购买或兼管事宜时,由证券管理委员会和外国投资委员会(ForeignInvestment Committee)根据马来西亚兼并兼管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管理。外国投资委员会还就非制造业的外国投资制定相应的政策方针。

一般政策规定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最多只能拥有30%的股份,但制造业的出口外向型产业中,有时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而那些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MSC)资格”的外资企业,外商也可以拥有100%的股权。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当地的土著马来人拥有资产,因此经常要求国内外企业与土著马来人合作(通常是30%的股份),并要求职工中也要有一定比例的土著马来人。马来西亚对外资企业提供一系列财政方面的鼓励措施,这些通常都是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对拥有“多媒体超级走廊资格”的外资企业,也有一定的鼓励措施。

外资企业的批准主要取决于以下几方面:投资规模、当地资本参与的比例、融资的方式(在当地融资或在海外融资)、经营能力、支持这一项目的计划中的基础设施、可以吸纳该企业产品的一个当地或海外的市场。这些标准的评估是不带歧视性的,但也有偶尔的例外。比如:当一个当地企业和一个外资企业同时提交同样的项目申请时,当地企业比较容易获得批准。

马来西亚的外国投资者在除了资产限制以外的各方面享有国民待遇。外国证券投资者也可以在当地的股票交易所自由买卖股票和债券,并可以购买刚上市公司的新股。但有一个另外是有关商业银行,外资在商业银行中最多只能拥有20%的股份。实际上,所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常交易的,其余的大部分则都掌握在大股东手中。马来西亚目前在积极地进行私有化改造,欢迎外资充分参与。外资企业还可以参与由政府资助的研究发展项目。

五、私人所有权和创建权

除了外资在企业中控股30%的限制外,某些行业还有其它一些限制外资的规定。比如,政府严格控制金融服务性企业的设立,除了再保险公司外,不批准建立任何银行或保险公司。农业用地的所有权只限于马来西亚公民。在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也有类似的规定。

过去有一些外资企业曾取得过在一定时间内外资可控股30%以上的经营许可,但随着许可证期限的截止,在续办新证时,马来西亚政府要求这些外资企业证明该企业已经朝着外资控股30%的方向改进。这种结构改革的方法包括吸收新的当地合伙人,给现有的当地合伙人更大的股份或在吉隆坡股票交易所投入更多可流动的股票,最终达到外资控股不超过30%的目标。

根据外国投资委员会1974年颁布的外资管理方针规定,私有企业,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都可以兼并、兼管或购买另一家企业,但某些情况下要先取得财政部的许可。

虽然公有企业很少在市场或贷款方面与私有企业竞争,但面临竞争时,土著马来人的企业在取得政府合同时往往会得到照顾。 

六、产权保护

马来西亚有完备的立法来保护私有财产。外国人可以在马来西亚购买除农业用地和价值10万美元以下住房以外的任何动产和不动产。除了海滩、工业用地和工厂以外,外国人在购买其它不动产时,要向政府激纳约4万美元的款项。

马来西亚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体系来保护知识产权。涉及知识产权的法案包括1972年颁布的贸易法、1983年的专利法、1987年的版权法和1996年的工业设计法。1997年5月,国会下议院通过了四项新的立法,使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也受到法律保护。新的立法涵盖了有关计算机犯罪、数字化签名等问题,并对版权法作了修改。另外,马来西亚还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巴黎公约,同时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在马来西亚注册的专利有15年的有效期,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延期。虽然商标注册的时间要长达18个月,但侵权行为并不严重。对版权的保护包括计算机软件,有效期为50年。

版权法中还包括以下的执行条款,即政府官员可以进入和搜查被怀疑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场所,并没收侵权产品和生产设备。在1997年,马来西亚加强了对软件产品和音像制品盗版的打击力度。 

七、业绩要求和鼓励措施

给予国内外投资者的财政上的鼓励措施往往是与业绩要求挂钩的,这些业绩要求一般包括出口目标、原材料本地化的程度和技术转让等。对制造业投资者经营业绩的要求会在经营许可证上写明,如果企业没有达到这些要求,就有可能失去已经享有的一些税收优惠。如果情况很严重,该企业也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政府已经表示,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政府将逐步地取消目前给予国内外投资者的大部分财政鼓励措施。

另外“外资企业准则”部分叙述的是对外资企业所有权结构的要求;“出口鼓励措施”是讲制造业的投资鼓励措施;“多媒体超级走廊鼓励措施”是讲对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资格企业的奖励措施。 

八、管理体系的透明度:法律和程序

马来西亚政府对经济贸易事务的管理是公开的。在税收方面,马来西亚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基本上是同样对待的。公司税的税率是30%,但石油加工业的税率是40%。

马来西亚政府限制企业雇佣海外侨民的数量,同时,政府还监督企业招收雇员的程序,以保证每个雇主都努力达到使企业员工种族结构平衡的要求。外资企业经常抱怨海外员工取得工作签证的过程太费时费力。由于国内极度缺乏专家、科学家和学者,政府简化了上述各类海外人员申请入境工作签证的手续。新规则规定,从1997年5月1日起,一些相关的政府部门可以先批准外国专家的工作签证,然后再提交到移民部以签发相关文件。

九、资本市场和证券投资

进一步发展国内资本市场是马来西亚政府的一个首要任务。为促进其发展,该国财政当局为本地和外资的私有企业提供了大量可选择的信贷工具。信贷的发放一般是通过市场调节来进行的,但有一个例外,就是政府要求当地的和外资的银行拿出资金的一小部分来,以特定的利率(目前是9%)贷款给购买低价房的马来西亚公民。

外国投资者也可以在马来西亚国内资本市场上融资,但其在马融资额的60%以上必须来自马来西亚国内银行。如果贷款额超过一千万林吉特(相当于四百万美元)时,须事先得到中央银行的同意。外国的证券代理公司最多只能从马来西亚的金融机构得到五百万林吉特的贷款。

马来西亚对外国证券投资没有限制,它有一套健全的管理体系来规范证券投资行为。它的法律体系和会计制度透明度高,也符合国际规范。1992年,马来西亚建立了证券委员会以统一管理并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同年,政府授权一家私人办事处(马来西亚评估办事处)来对所有要上市的证券进行评估。1996年建立了马来西亚会计标准局,并设立了第二家评估机构,即马来西亚评估公司。马来西亚的国内银行体系比较健全。到1996年12月时,所有商业银行的总资产达到1440亿美元。前五名的商业银行的资产约为1000亿美元。迄今为止,外国企业兼并马来西亚公司的事情很少发生。如前所述,兼并或并购在马来西亚是受到法律约束的。

十、外汇兑换和利润汇出政策

马来西亚的外汇体系相对开放。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地撤回投资或汇回利润。对国外的汇款可以通过指定的外汇兑换机构以任何外币汇出,但不能使用以色列、塞尔维亚和黑山的货币。非马来西亚居民也可以自由地开立林吉特或外汇帐户。当地的出口商在出口过程中可以在外汇帐户中留有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金额。旅游者在进入或离开马来西亚时可以不受限制地携带任何数量的林吉特和其它外币。到目前为止,马来西亚国家的外汇政策与政策的执行情况基本是一致的。

十一、征用与补偿

目前为止还没有外国投资者抱怨资产被马来西亚政府征用而没有得到补偿。该国的政策是,无论国内外投资者,在私有财产因公共用途被征用时,都有权得到适当的赔偿。如果当事人与政府对赔偿金额有争议,可以诉诸法院,法院将依据法律有效地保护财产权和契约权。

十二、争端的解决

马来西亚是联合国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的签字国之一,其国内的法律体系也比较公开。过去的一些为数很少的外国投资纠纷案,都通过现行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令人满意的处理。另外,在订立合同时,很多公司都愿意加入仲裁条款。设在首都吉隆坡的区域仲裁中心可以对国际贸易纠纷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

十三、政治局势

马来西亚的政治局势相对稳定,除了1969年发生过一次种族暴乱外,基本没有其它的政治性暴乱活动发生。

十四、双边投资协议

马来西亚与以下51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签定有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美国(1959)、德国(1960)、加拿大(1971)、荷兰(1972)、法国(1975)、瑞士(1978)、瑞典(1979)

十五、外国直接投资统计

以下数据据是由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提供的。这些数据中不包括在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的外国投资。另外,这些数据只是已批准的协议金额,而不包括实际投资额或再投资额。

Negara银行(中央银行)1992年所作的一项调查显示,在签定协议后的第一年中,实际投资额平均为协议金额的17%,第二年中,投资额为协议金额的53%,其余的投资在第三年完成。

以制造业被批准项目的数额计算,1996年马来西亚吸引的外资总额从1995年的37亿美元增加到68亿美元,增幅为86%。其中外商独资的项目为248个,占31.7%,高于1995年28.1%的比例。

新加坡是第一大投资国,投资金额达到19亿美元;其次是日本,投资额为18亿美元;第三大投资国是美国,投资额为12亿美元。这三国的投资额占了马来西亚外资总额的3/4。

十六、外资企业准则

对制造业外国投资的总体政策:

如果某企业产品出口量达到总产量的80%以上,则对企业所有权结构不作任何要求。如果企业产品的出口量占总产量之比高于50%而低于80%,则外资可控股51%以上,某些情况下,外资控股可达到79%。如果企业产品出口量与总产量之比高于20%而低于50%,外资可持股30%至51%。如果企业产品出口量与总产量之比不到20%,则外资最多可持股30%。

十七、对马来西亚人所有权分配的政策

如果外商持股不到100%,那么当地人所有权的分配按如下方式进行:

没有当地合伙人的外资企业中,如果外资持股达到70%以上,那么余下的部分由土著马来人所有。如果外商持股不到20%,那么30%的股份由土著马来人持有,其余的由其它马来西亚人持有。如果为土著马来人留出的部分无人认购,则由马来西亚贸工部(Ministry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dustry,MITI)将其分配给其它马来西亚人。

在由外商与土著马来人设立的合资企业中,除外资持股以来,其余的股份应属于其当地合伙人,即土著马来人。如果该合伙人无法全部认购,则则贸工部将来认购的股份分配给其他马来西亚人。

在由外商与非土著马来人合伙设立的企业中,除外资持股外,当地合伙人最多可持股30%,其余的股份由土著马来人持有。

十八、对不可更新资源的所有权规定

凡涉及矿产品开采加工的项目,外资可持股至100%。在决定所有权比例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的级别,项目中的技术和风险因素;

马来西亚本国是否有该矿产品勘探、开采和加工方面的专家;

该项目一体化的程度和附加值的水平。

十九、出口鼓励措施

1986年颁布的促进投资法(Promotion ofInrestment Act)和1967年颁布的所得税法(IncomeTaxAct)中包含了对制造业外国投资的一些鼓励措施,其中一些鼓励措施也适用于在农业、旅游业、研发项目和技术培训领域的外国投资:

首创资格。在一些指定新行业中开创性的企业可以依照产品类别享受5-10年的免税或部分免税的待遇,发给股票持有者的红利也可以从应税额中扣除。

投资税收折让(17A)。在项目开始实施的头五年内所产生的资本支出的6%可以结转,但结转额不能超过收入的70%,未结转部分可以在以后继续进行。这一鼓励措施不适用于享有首创资格待遇的企业。

再投资折让。企业利润如果用于扩大厂房,改进设备等再投资支出,其投资额的60%可列入成本。

出口信贷再筹资(ECR)。即为符合要求的出口商提供装船前后的短期的低于市场利率的商业信贷。

出口折让。出口马来西亚产品的贸易公司可在税前收入中扣减相当于出口商品FOB价5%的金额。出口信贷保险双重扣减。这是经财政部同意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出口促销双重扣减。这是对某些符合要求的支出(比如在海外做广告,出口市场调研等)的扣减。对研发项目的鼓励政策。包括五年的免税期和允许将免税期内的损失递延至应纳税期。对培训项目的鼓励政策。包括对培训场地建筑的基础设施扣减和一些支出的双重扣减。免除进口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的关税。这是对出口外向型企业提供的优惠政策。这些企业如需进口一些当地不能生产或当地产品无法达到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或无器件时,可免缴进口税。进口生产用机械设备同样可免关税。在某些情况下,产品内销的企业也可以享受这一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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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小曹Ivan,是本站的作者和持续更新人,是打算用一辈子经营好燕窝及大马生活的人,小曹的左右铭是:“以马来西亚正品燕窝切入一个多彩的大马工作生活投资新世界”,【仅接受燕窝老客的免费咨询thanks】微信louxiawenwan及WhatsApp Line Telegram+6 0111-5225-668 (不接受电话咨询)【计划违法者请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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